中共青神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关于印发《青神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集团各党支部:

     《青神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经集团公司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中共青神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2022年3月15日

青神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神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明确集团公司党委的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的“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责任和集团公司纪委的监督责任,为集团公司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中央、省委、市委及县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集团公司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党员干部支持和参与。

第三条  责任范围:集团公司党委、纪委及班子成员,集团本部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党支部及班子成员。

第二章 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内容

第一节  党委责任

第四条  集团公司党委担负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全面领导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集团公司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落地。

第五条  集团公司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全面领导责任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决贯彻党中央、中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和县委(县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部署要求,有计划、有重点地分析形势、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确保领导有力、组织周密、责任到位。

(二)强化督促检查。建立健全责任谈话、责任检查、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履职、密切配合;督促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凝聚工作合力,形成上下贯通、齐抓共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格局。综合运用检查抽查、指导民主生活会、受理信访举报、督促问题整改等方式,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做到责任清晰、主体明确、措施管用、行之有效。

(三)严明党的纪律。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坚决维护《党章》和党的各项纪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把严明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各自为政、阳奉阴违,确保广大党员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与省委、市委和县委同心同德。严明组织纪律,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切实维护中央权威,保证党的集中统一。严明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生活六大纪律,营造自觉遵守党纪法规的浓厚氛围。

(四)支持案件查办。领导和支持集团纪委依规依纪履行查处案件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职工。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完善工作机制,统筹各方力量,增强查处合力。全力支持和保障集团纪委执纪办案。坚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适时通报典型案例,充分发挥治本功能。

(五)正确选人用人。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领导,深化干部人才队伍改革,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严格考察干部和人才,让“干净”的干部有展现的舞台,让“卓越”的人才有发挥的平台。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强化对下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拟任人选的把关,压实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各环节的领导责任,坚决整治和严厉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实行“带病提拔”责任倒查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健全任职回避、定期轮岗、干部交流制度。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健全干部双重管理制度,明确主管方、协管方对双重管理干部的监督职责。

(六)推进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纠治“四风”,践行“三严三实”和“两学一做”,建立和完善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坚决纠正干部职工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认真对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20字好干部标准,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密切联系服务群众,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维护群众利益,确保改进作风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以优良党风凝聚党心民心、带动企风民风。

(七)严格党内监督。加强监督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以党组织会议为载体,在做决策、用干部和推进工作中,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加强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建设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全程监督;加强对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严格落实“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落实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报告、谈话诫勉、述职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重要工作制度,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八)加强政治生态研判。建立健全政治生态分析研判机制,分领域形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定期分析集团公司政治生态状况,经常听取集团公司纪委、党群工作部、监察审计部、人力资源部相关报告,认真查找领导班子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以党内监督为主导,贯通各类监督,发挥党内监督带动作用,推动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协调、形成合力。建立健全重大监督事项会商研判、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使各类监督更加协同有效。

(九)深化源头治腐。创新工作模式,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加强党规党纪教育,注重廉洁文化培育,深化不想腐的自觉。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健全公司制度体系建设,推进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推行党务公开,把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有机结合;每年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照党中央、省、市和县委有关部署要求,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发现问题,狠抓整改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党纪法规和讲话精神作为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内容,不定期安排专题学习,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二节  纪委责任

第六条  《党章》赋予了各级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集团公司纪委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负有监督责任。

第七条  集团公司纪委监督责任内容:

(一)加强组织协调。协助集团公司党委领导班子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协助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规划、计划和责任分解,开展检查考核,促进任务落实。及时向集团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每半年向集团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开展情况。

(二)维护党的纪律。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纪律执行情况,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违纪行为;协助集团公司党委加强党内监督,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集团公司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严格监督检查。强化政治监督,做实日常监督,督促各级“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履行好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好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对党委特别是集团公司“一把手”和党委领导班子监督,加强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强化对各部门、下属公司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纪检监察建议提出、督办、反馈和回访监督机制。严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开展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及时向集团公司党委报告发现的顶风违纪行为并提出处理建议。加强对审批监管、工程建设、资源开发、金融信贷等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分析、报告。完善纪委书记谈话提醒制度,如实报告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

(四)强化警示教育。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协助集团公司党委开展党性党规党纪、廉洁从业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有序开展任前谈话、廉洁提醒等工作。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提醒告诫并监督纠正。

(五)依规依纪办案。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的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做到重要线索集体研判。建立信访和线索查办台账,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应按程序向集团公司党委或县纪委报告。依规依纪、严格精准开展执纪审查,严格落实《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按程序开展初步核实、约谈函询等工作,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以严格的执纪增强制度刚性,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坚决查处,对不抓不管、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

(六)提高自身建设。加强纪检监督机构自身建设,健全完善内控体系,对从事纪检工作的人员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纪检人员的培训,不断提升履职能力。督促纪检人员带头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廉洁自律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对纪检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从重从严查处,用铁的纪律打造过硬的队伍。

第三节  党委书记责任

第八条  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是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严重失职、抓不好是渎职的意识,坚守责任、坚持原则。

第九条  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第一责任人责任内容: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有关部署要求,认真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学习传达、专题研究、动员部署,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分解、落实、督办等组织领导工作。

(二)对党委肩负的全面领导责任各项任务靠前指挥、具体主抓,做到重要工作亲自安排、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三)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带头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加强集团公司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检查监督考核,定期听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况汇报,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约谈,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四)加强对集团公司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管理监督,及时掌握和纠正在思想政治、廉洁自律、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管好自己、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廉洁从业的表率作用。带头反对“四风”,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列》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等党内组织生活制度,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四节  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

第十条  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必须坚决克服只抓业务工作而忽视抓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第十一条  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主要领导责任内容:

(一)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有关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二)对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亲自抓、具体抓,认真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中,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落实。定期分析分管业务领域政治生态状况,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并定期向集团党委进行汇报。

(三)加强对分管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和“一岗双责”情况的检查监督考核,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四)加强对分管部门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掌握和纠正在思想政治、廉洁自律、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带头执行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规定,管好自己、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居心不良者对家庭成员进行“围猎”。

 第五节  部门、下属公司负责人职责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业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主要包括:

(一)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研究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每年底对完成情况进行自查总结,并向集团公司党委、纪委和分管领导汇报。

(二)自觉学习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规章制度和部署要求,带头并督促本部门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廉洁从业宣传教育活动。对业务范围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及管理流程加强宣讲。加强对道德规范的宣传教育,引导树立良好工作作风。

(三)认真落实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工作任务,加强业务监管,带头并督促本部门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管理流程,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的实施办法、细则及工作流程。不定期对制度、流程执行情况进行自查,促进优化完善。

(四)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谈话,督促遵守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认真抓好监督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发现违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要及时向集团公司纪委报告。

第十三条  下属公司党支部书记是该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该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主要包括:

(一)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研究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每年底对完成情况进行自查总结,并向集团公司党委、纪委和分管领导汇报。

(二)坚定理想信念,自觉学习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规章制度和部署要求,带头并督促公司人员参加廉洁从业宣传教育,保证公司全体党员干部职工每年至少参加1次。

(三)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公司内控制度,结合实际,排查梳理廉洁从业风险点,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监督,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四)加强对公司班子成员的廉洁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谈话,督促遵守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抓好存在问题整改落实,发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向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报告。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全面领导责任的制度保障。

(一)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集团公司党委及时传达中央、省委、市委及县委、县纪委关于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精神;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部署要求的具体措施,听取各支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判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阶段性目标任务和相关措施。

(二)建立健全责任分解机制。每年年初对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党委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把任务逐项逐条落实到责任主体。

(三)建立健全提醒谈话机制。对班子成员的廉洁从业谈话,每年至少1次;听取部门、下属公司落实主要领导责任、监督责任和个人廉洁从业情况报告、传达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精神、提出相关要求。建立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常态化的谈话提醒机制,对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下属公司负责人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四)建立健全研究分析制度。党委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分析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五)建立健全警示教育活动制度。加大对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党委理论中心组专题学习活动和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题宣讲活动,努力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舆论氛围。每年至少开展1次专题警示教育,把警示教育作为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全面领导责任的重要内容和一项经常性工作,不断创新警示教育活动内容和方式方法。

第十五条  纪委的监督责任制度保障

(一)听取述职述廉汇报。集团公司纪委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各部门、下属公司的廉洁从业情况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

(二)纪委约谈制度。约谈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实施,对象主要是管理权限范围内集团公司的中层以上党员干部职工,重点是各部门、各下属公司主要负责人。约谈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团纪委对约谈事项实行台账管理,跟踪整改情况,对不落实约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严肃追责问责,确保整改到位。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标准、方法、程序,促进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监督责任等落实。每年对各部门、下属公司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第十七条  成立党委书记为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为副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组员的考核领导小组,每年由考核领导小组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党委报告,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集团公司党委领导班子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把党风廉政建设和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党群工作部协助党委领导班子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党委班子应当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坚持“一案双查”,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人员责任。集团公司党委班子成员的责任追究工作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上级机关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一)发生窝案、串案及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

(二)重复发生违反廉洁从业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问题的;

(三)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

(四)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阻扰调查,或不依规依纪严肃处理的;

(五)内控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或执行不力,纪检监察、审计机构提出整改建议仍不进行有效整改,致使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

(六)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对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失教、失管、失察,导致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

(八)对群众举报或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出现严重办案安全问题的;

(九)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监督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并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党支部书记有本细则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书面检查和依规整改;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岗位调整或者行政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岗位等;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给予降职、免职或者责令辞职等行政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党支部书记具有本细则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受到批评教育仍不纠正,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问题不及时报告,进行掩盖、袒护、造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由于未尽责任,其职责范围内发生大案要案窝案的;

(四)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党支部书记具有本细则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检查纠正问题、改进工作成效明显的;

(三)有其他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党支部书记违反本细则,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或者其它证明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人员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人员的责任。

追究个人责任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领导人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第二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或问责,不因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党支部书记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不在本岗位或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或问责的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党支部书记,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集团公司纪委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党纪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一篇:

下一篇:无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