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神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关于印发《青神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党委工作运行规则》的通知
集团各党支部:
《青神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工作运行规则》经集团公司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中共青神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2022年3月15日
青神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党委工作运行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青神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党委”)工作运行机制,提高公司党的建设质量,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公司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和《青神县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集团公司党委对公司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突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 集团公司党委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
(二)坚持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以公司改革发展成果检验党组织工作成效;
(三)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培养高素质专业化公司领导人员队伍和人才队伍;
(四)坚持抓基层打基础,突出党支部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五)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体现公司职工群众主人翁地位,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集团公司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并提前6个月做好换届准备工作。
第五条 集团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与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或主持经理层工作的副总经理分设,总经理或主持经理层工作的副总经理一般担任党委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并进入董事会;党委专职副书记进入董事会,专责抓党建工作,分管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干部工作、人才工作、基层组织建设,不应分管经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 集团公司党委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周期为3年,董事会、经营层成员每个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
第七条 集团公司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应当同步设置或调整党的组织,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同步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务工作人员,有效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集团公司党委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组织。临时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 集团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集团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十条 集团公司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组织党委会活动,协调党委委员的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党委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或者联系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党委会应当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党委会及其成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二条 党委委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党委委员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带头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组织生活会。严格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对其他党委委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谈心谈话,党委委员之间也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
第四章 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写明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党委下属党组织应每年向集团公司党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者作出重大决定要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公司党委重要决定的情况应专题报告。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党委应支持和督促下级党组织依法依规正常履职。公司党委作出与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一般应当事前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党委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党委及其党委会的领导。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先由党委委员发表意见和看法,党委书记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最后提出自己的意见,经表决后作出决策。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党委应当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研究讨论的事项清单,厘清党委会和董事会、监事会、职代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
第十八条 党委委员应当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党委委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党委会审定或提前3天送党委书记批准。党委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符合党委集体决定精神。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党委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范干部选任程序,加强公司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
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重点做好公司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以及特殊领域紧缺人才工作,营造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二十条 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大决策应当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保证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
第五章 党的政治建设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党委必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担负起党的政治建设责任,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涵养政治生态,防范政治风险,确保公司全面履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
第二十二条 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党员干部职工,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
第二十三条 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定期开展职工思想动态分析,有针对性地做好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
第二十四条 坚持党建带团建、群建,充分发挥群团组织桥梁纽带作用,推动群团组织团结动员职工群众围绕公司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建功立业,多为职工群众办好事、解难事,维护和发展职工群众利益。
第六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党委及下属党组织应当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采取集中轮训、中心组学习、个人学习等方式,组织引导党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推进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第二十六条 严肃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提高“三会一课”质量,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和主题党日等制度。坚持重温入党誓词,落实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
第二十七条 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督促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增强党员意识。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机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八条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重视在生产经营一线、青年职工和高知识群体中发展党员,注重把生产经营骨干培养为党员,把党员培养成生产经营骨干。
第二十九条 紧密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开展党组织活动,通过设立党员责任区、党员示范岗、党员突击队、党员服务队等形式,引导党员创先争优、攻坚克难。发动党员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注重发挥党员在基层治理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党委应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对集团公司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各级党组织应及时研究具体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加强跟踪督查,有关贯彻情况应按规定及时向集团公司党委专题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完善督促检查机制,将集团公司党委重要工作部署纳入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完善情况报告、情况通报和督查问责制度,并将督查结果作为各级党组织目标绩效考核、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下属公司按照规定向集团公司党委报备领导人员分工,无正当理由、未向集团公司党委报备不得调整。公司领导干部应强化组织观念,认真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按照规定向集团公司党委请示报告。
第三十三条 落实党内监督责任,发挥职工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党性教育、宗旨教育、警示教育,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加大提醒、函询、诫勉等力度,督促党员干部依规依法用权、廉洁履职。
第八章 领导和保障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党委应把国企党建纳入整体工作部署,按照管人管党建相统一的原则,健全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严密体系,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办公室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级党组织履职尽责的工作格局。
第三十六条 全面推行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公司领导人员政治素质考察和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公司党组织每年年初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年度党建工作情况,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定期向本级党组织报告抓党建工作情况。
第三十七条 根据公司职工人数和实际需要,各级党组织配备一定比例专兼职党务干部,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公司复合型人才的重要平台,推动党务干部与其他管理人员双向交流。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公司党支部书记和党务干部的培训,确保党支部书记和党务干部每年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新任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当在半年内完成任职培训。
第三十九条 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保障公司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2%的比例安排(根据公司党组织上年度星级考评等次而定),由公司纳入年度预算。整合利用各类资源,建好用好党组织活动阵地。
第四十条 建立党支部工作经常性督查指导机制,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抓好软弱涣散党组织整顿提升。
第四十一条 坚持有责必问、失责必究。对国企党建在思想上不重视、工作上不得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或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集团公司党委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