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监事会工作规则》和《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下属公司:

      为维护公司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明确公司监事会的职责,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审定了《监事会工作规则》和《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监事会工作规则

          2.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青神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2月28日

 

附件1

 

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明确监事会的职责,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关于印发《眉山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试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下属公司监事会(执行监事)向出资人负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同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降低公司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执行监事)依法执行出资人赋予的监督职能,负责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监事不参与和干预公司的正常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做到监督不越位。

第四条  监事会(执行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的落实情况,监督公司章程执行情况、内部控制体系、风险防范体系及预算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对财务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主要检查企业财务状况、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重点关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财务预算编制及执行等情况;

(三)监督公司董事会重大决策行为,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重点关注决策事项调研论证的充分性、决策要件的完备性、决策主体的合法合规性、风险性、决策程序的规范性。

(四)监事会主席或委托监事列席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监督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监督公司高管人员重大经营管理活动,重点关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性和程序性。

(五)发现公司重大决策、重大投融资、重要资产处置、大额资金运作、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等事项存在较大风险的,及时提醒董事会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其工作业绩进行客观评价,对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七)出资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要求,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决议和建议等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监事会(执行监事)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现场会议,对企业年度财务状况进行审核、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讨论确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等。

第七条 监事会现场会议须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为有效,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青神县财政局指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对所决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在保证监事能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通讯方式或者审议书面材料方式进行。

    第八条  监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对会议内容和有关议案作充分准备,准时出席会议。若监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书面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监事,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授权事项。

    第九条  监事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但表决时表示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作好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一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出席、且不请假、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由监事会提请出资人、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配备财务、审计专业类的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及时修改、调整本规则。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分别作为独立的法人,各公司监事会(执行监事)直接向公司股东负责。 

第十五条 下属公司指集团公司的独资公司和控股公司。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2

 

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实体化、市场化、规范化的发展要求,推进公司各级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关于印发《眉山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试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公司监事会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下属公司监事会(执行监事)要按照出资人意志依法履行对本公司财务监督和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监督的职责,降低公司财务和经营风险,维护出资人和公司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资产安全。

第三条  下属公司监事会(执行监事)独立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集团公司监事会给予指导。

第四条  各级监事会(执行监事)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过程监督原则。对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的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和重大工程建设情况实行过程监督。

(二)有效监督原则。监督检查要突出重点,讲究方法,有效监督。

(三)客观公正原则。监督检查要以“有利于发展大局、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竞争力”为标准,实事求是、审慎结论,做到不干预、不越位。

(四)及时报告原则。监督检查中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情况,及时向出资人报告,并抄送上一级监事会。

第五条  各级监事会(执行监事)监督检查方式:日常监督检查、半年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

第二章  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监事会(执行监事)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围绕企业财务、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安全的事项和关键环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法依规履职等情况,及时纠正和制止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防控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出资人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第七条  日常监督检查采取以下方式,当面或书面提出相关建议:

(一)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重大经营活动等重要会议;

(二)及时查阅公司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及其大额资金流动情况的有关资料;

(三)采取质询、约谈等方式,提出相关纠错要求和改进建议;

(四)实地调研公司重大项目建设情况;

(五)见证重大经营活动,重点在采购询价、招投标、工程量变更、国有资产处置等方面。

第八条  各级监事会(执行监事)成员应及时收集和整理公司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要信息,提高日常监督检查的客观性和针对性。

第九条  日常监督检查实行季度报告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重要经济活动相关情况;

(二)对公司财务及其经营情况的分析、评价;

(三)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检查结果及建议;

(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相关情况;

(五)监事会下季度工作计划。

    第十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行为违法违规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出资人报告,并抄送上一级监事会。

第三章   半年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半年监督检查以强化内部管控为目的,其监督重点是:

(一)执行出资人决定和董事会决议情况;

(二)贯彻执行公司“三重一大”制度情况;

(三)公司财务收支、内控管理和效益情况;

(四)对公司存在问题和风险分析及评价;

(五)出资人要求的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二条  半年监督检查结束后,各监事会形成检查报告,向出资人报告,抄送上一级监事会;并按出资人意见通报企业董事会。

第十三条  各公司监事会(执行监事)按出资人意见督促董事会负责整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第四章  年度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监事会(执行监事)年度监督检查应结合日常、半年监督检查和对公司有关资料的综合分析判断,突出以下重点:

(一)执行法律法规方面。主要包括公司是否合法经营,是否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

(二)财务会计方面。主要包括财务会计核算是否规范、财务会计数据是否真实;

(三)内控制度方面。主要包括内控制度本身是否健全,是否有效执行等;

(四)重大经营活动管理方面。主要包括投融资、资金拆借、对外担保、资产处置、产权变动、投资收益管理等。

第十五条  年度监督检查采取以下方式:

(一)召开与年度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听取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有关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

(二)按照出资人意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公司财务情况,出具财务审核报告;

(三)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财务管理等情况,查阅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四)监事会(执行监事)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六条  各级监事会(执行监事)要根据年度监督检查重点,编制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应包括监督检查的范围、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步骤、方法,监督检查工作时间安排等内容,经监事会会议讨论、审核,由监事会主席签署,报出资人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监事会(执行监事)要根据年度监督检查情况,作出客观评价:

(一)重大事项决策评价。包括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合规、风险评估以及决策程序等方面; 

(二)财务状况评价。包括公司财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财务问题及其面临的财务风险等进行评价; 

(三)经营管理评价。应当对公司经营效益、内控制度、经营风险等进行评价;

(四)监事会应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于次年3月20日前完成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应主要包括:总体监督评价意见;公司经营绩效情况、董事会规范运作情况、经营层经营管理情况、公司财务与资产状况、公司内部控制情况等具体监督检查内容;对公司存在问题的分析与对策建议;出资人要求报告或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经监事会讨论通过,由监事会主席签署后按程序分别报出资人和审计机关,抄送上一级监事会。

第二十条  各级监事会(执行监事)根据出资人的决定,对整改情况进行再监督。

第五章  监督检查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各级监事会(执行监事)成员在监督检查中应遵循“五要”:

(一)要坚定政治立场。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的有关决定。

(二)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敢于讲真话,勇于同违反国家政策、财经纪律等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公司利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

(三)要正确用权、公道正派。光明磊落,实事求是,全面准确评价和反映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

(四)要严于律己、清正廉洁。模范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五)要加强学习、勤勉履职。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业务能力,总结经验,完善监督制度,提高工作质量。

第二十二条  各级监事会(执行监事)成员在监督检查要做到“五不”:

(一)不得泄露检查结果和公司商业秘密;

(二)不得干预公司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三)不得违规兼职;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五)不得违背公司章程和监事会工作规则,越级越权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各级监事会(执行监事)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资人或监事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公司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   

(二)对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

(三)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四)有其他禁止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各级监事会(执行监事)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由出资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及时修改、调整本细则。

第二十六条 下属公司指集团公司的独资公司和控股公司。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