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神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关于印发《青神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集团各党支部:

      根据《中共青神县委办公室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青神县县属国有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青委办〔2022〕20号),经集团公司党委会、董事会研究,通过了《青神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中共青神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2022年3月28日

青神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青神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向实体化、规范化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结合《青神县县属国有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修订版)》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确立党委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内规章制度、公司章程等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三)坚持科学决策。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四)坚持集体决策。必须按照规定或授予的职责权限进行集体决策。

(五)坚持民主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作出决策,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  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包括: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发展方向、经营方针、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

(三)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

(四)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融资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公司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

(五)设立、变更、重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发行债券,股权、债权、产权投资及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

(六)劳动用工、工资总额,员工绩效考核、薪酬分配、公司年金、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

(八)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主要包括: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公司高管人选建议(含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等)。

(二)全资、控股公司高管人员和参股企业董事监事以及财务负责人的聘用、任免、调动等。

(三)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选聘、任免。

(四)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全资、控股公司高管的重要奖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定与奖励。

(五)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重大项目投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合作项目,对外投资,业务经营等。

(三)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

(四)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主要包括:

(一)计划外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对外担保、借款,对外捐赠、赞助。

(三)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和方式

 

第八条  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特别是法律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决策合法合规。

第九条  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并按规定程序备案、报批。集团公司决策机构包括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其中党委会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事项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策;党委会研究讨论前,可由董事会或经理层酝酿讨论,或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研究论证,提出初步意见。

第十条  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应当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集体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有2/3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与会人员对决定事项应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对讨论的事项,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必须经应出席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集体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通知,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需做出临时处置的,至少总经理以上层级领导应进行必要的沟通,并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报告并按程序确认。

第十四条  备案的事项,为事前报备,集团公司对下属公司备案事项出具备案回执;批准的事项,由请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上级批准后由集团公司书面批复或签批。

 

第四章  决策层次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按照管理权限,分三个层次逐级审批实施:总经理办公会决策、董事会决策、党委会决策,如有上级决策事项按程序逐级上报。集团公司每年根据实际情况修订“三重一大”权责清单。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必须无条件执行,执行情况要及时报告;如有变化按程序上报批准。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董事长明确一名高管牵头。

第十八条  下属公司要根据本办法制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并按程序认真执行。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党委要监督公司执行“三重一大”情况;公司领导人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报告,按照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公司监事会要严格监督“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同级监督作用,公司决策层、管理层要相互提醒、经常沟通、相互支持、相互制约,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落到实处。

第二十一条 下属公司党组织每季度向集团公司党委报告“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集团公司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集团公司董事会每季度向公司党委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集团公司党委会每半年向县财政局党委报告“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要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开展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接受县财政局对公司“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管,接受县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纪委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追责,对涉嫌违纪、职务违法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述下属公司指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