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神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关于印发《青神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下属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
经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同意,现将《青神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青神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2022年5月20日
青神发展投资集团
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确保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集团重大事项和各项目标任务按时保质完成,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开展督查督办应遵循以下原则: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精简高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奖惩分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
第四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作风建设,切实提升执行力,促进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全面落实为目标,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集团公司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抓好督促检查,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政令畅通,从而保证集团公司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五条 组织领导:按照“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现查现改”的原则,成立集团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由集团党委为书记组长,集团纪委书记、集团监事会主席为副组长,集团纪委委员、监事为成员,统筹推进集团督查督办工作。
第六条 党群工作部和行政管理部为公司日常工作督办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督办、催办、查验等工作;监察审计部为公司工作督查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未按期办理事项的核查和责任追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具体负责督办事项的承办落实,各部门、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承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督查督办工作范围及职责
第七条 对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意见反馈。
第八条 集团“三重一大” (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意见反馈和情况通报。
第九条 集团年度重点工作、阶段性重点工作、各部门工作的督促检查、意见反馈和情况通报。
第十条 集团党委会等有关重要会议、文件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及集团领导有关交办任务的督促检查、意见反馈和情况通报。
第十一条 年度目标责任制的落实以及各项工作制度的遵守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意见反馈和情况通报。
第十二条 上级、集团领导有关来信来访重要批示的督查反馈工作。
第十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情况通报的起草、审核和印发。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工作台帐,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等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三章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六条 会议类事项采取如下程序开展督办:
(一)党群工作部、行政管理部在各类会议纪要签发后2个工作日内,将会议议定事项通知或安排事项下发至相关部门、下属公司(以下统称承办单位),并明确反馈时限,各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整理事项办理情况,报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重大事项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反馈至行政管理部。
(二)行政管理部整理汇总各类会议议定办理情况后,定期报会议主持人批示,并将因主观原因导致未按期完成或未按期反馈事项移交监察审计部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 批示及交办类和其他类事项采取如下程序开展督办:
(一)行政管理部在收到批示件或交办事项1个工作日内,将批示件下发至承办单位,口头交办事项则下发《交办事项通知单》至承办单位;
(二)承办单位具体承办人按照通知单要求限时办理,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重大事项报分管领导审核),反馈行政管理部;
(三)行政管理部及时向事项交办领导汇报办理情况,对领导要求督查和因主观原因导致未完成的移交监察审计部进行核查。
第四章 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对于办理进度和时限要求明确的督查督办事项,由行政管理部在清单和通知中明确办理时限。
第十九条 对于未明确办理进度和时限要求的督查督办事项,由承办单位填写拟完成时间及时间进度要求,并按办理时限要求向行政管理部上报办理进度。
第二十条 对于未按时反馈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的承办单位,视为未完成督查督办事项。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审计部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核查,原则上次月汇报上月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特殊事项专项报告。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主要领导直接交办监察审计部督查事项,由监察审计部直接向集团公司主要领导专项汇报,同步送行政管理部备案。
第五章 督查督办方法
第二十三条 随机抽查。对各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检查,对规定需要按时完成的事项进行随机抽查,采取当面告知、下发《督查督办通知单》等方式,督促相关部门按时办理。
第二十四条 重点工作实地督查。深入一线,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及重大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实地督查。
第二十五条 阶段性工作督查。对各部门上报的工作目标任务进度及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第六章 督查督办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督查督办情况在集团范围内进行通报,遇特殊
情况可随机通报。
第二十七条 督查督办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作为各公司、部门及个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督查事项按时办结的、办理质量高的、被表扬的,在年度目标责任考评中给予酌情加分。
第二十九条 对未按规定及时限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且未按督查督办要求限期整改的,将在集团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给予酌情扣分。
第三十条 对重点工作未按要求完成,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严重后果的,将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公司、部门在同一工作上连续两次受通报批评的,将由集团纪委对其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监察审计部通过调查当事人和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核查,对确属主观原因造成未按时或按进度推进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同意后,送相关部门、下属公司予以执行。
第三十二条 责任追究方式。根据事项滞后程度,按照集团公司员工管理制度,视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方式追究责任:谈话提醒、通报批评、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执行,也可视情况合并执行,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督查督办工作纪律
第三十四条 政治纪律。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到讲政治、守规矩,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
第三十五条 组织纪律。必须敢于负责,坚持讲真话、报实情,力戒回避矛盾、掩盖问题,杜绝避重就轻、敷衍塞责,坚决做到不滥用职权,自觉接受监督,严禁以权谋私、滥用权力。
第三十六条 保密纪律。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对需要保密的事宜,在办理过程中,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知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XX会议议定事项督办情况表
2.交办事项通知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