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青神发展投资集团有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整改不符合项目,消除事故隐患,排除不安全因素,纠正违章作业,监督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生产安全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生产安全检查的组织管理工作,以及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项目和事故隐患等问题的整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名词解释。
(一)各部门,是指集团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
(二)各全资(控股)公司,是指集团公司下属一级子公司。
(三)各单位,是指集团公司各全资(控股)公司和其下设的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子公司、各生产经营项目。
(四)集团公司安委会,是指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五)集团公司安委办,是指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安委会为生产安全的归口管理机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审定集团公司《生产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二)审定投融资运营部提交的集团公司本部生产安全检查实施方案或计划。
(三)监督生产安全检查和不符合项目和事故隐患等问题的整改执行情况。
第六条 集团公司安委办为生产安全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编制《生产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二)编制集团公司级生产安全检查实施方案或计划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审批,并按照批准后的方案或计划组织实施。
(三)监督和指导各全资(控股)公司制定生产安全检查及整改工作实施细则。
(四)监督各全资(控股)公司进行不符合项目和事故隐患等问题的整改,并开展考核。
(五)涉及集团公司生产安全检查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七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在本专业范围内监督、指导各全资(控股)公司开展生产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全资(控股)公司是生产安全检查的执行部门,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落实集团公司《生产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二)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本单位生产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根据本单位作业类别和特点编制单项生产安全检查表单。
(三)保障不符合项目和事故隐患等问题的整改投入。
(四)支持配合集团公司级生产安全检查工作,如实汇报相关情况。
(五)涉及本单位生产安全检查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三章 检查的分类
第九条 集团公司生产安全检查分为以下五类:
(一)集团公司定期生产安全检查。
(二)各全资(控股)公司生产安全自查。
(三)日常生产安全检查。
(四)季节性和节假日前生产安全检查。
(五)不定期生产安全检查。
第十条 集团公司定期生产安全检查。
由集团公司安委办负责组织实施的检查,每月针对各单位生产安全进行抽查;每季度针对重点工程、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开展检查;每年年末开展全集团的生产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各全资(控股)公司生产安全自查。
由各全资(控股)公司负责组织组织实施的检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
第十二条 日常生产安全检查。
由各全资(控股)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和职能人员根据自己的职责实施的经常性现场检查,每周开展1次。
第十三条 季节性和节假日前生产安全检查。
由各全资(控股)公司根据自身生产经营行业领域特点,结合当地的地理、气候等特点,组织相关人员,对防汛、防地质灾害、防雷、防火、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第十四条 不定期生产安全检查。
集团公司临时性生产安全检查,由集团公司各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章 检查的工作要求和程序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生产安全检查的工作要求和程序。
(一)检查中,若发现有严重危及职工生命和集团公司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责令停工;若发现“三违”行为时,应当场予以纠正。
(二)在完成对每个受检单位的检查后,现场召开检查情况通报会议,通报发现的不符合项目和事故隐患等问题。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不符合项目和重大事故隐患,由集团公司安委办签发《整改通知书》(见附件),并监督其整改。
(四)对检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复查。如存在未改、迟改、拒改等情况,由集团公司安委办上报集团公司安委会进行通报。如存在严重违纪违规,根据《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半年和年度考核中进行扣分处理,并报送集团公司纪委,进行相关处罚。
第十六条 由各全资(控股)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的生产安全检查工作要求和程序。
(一)生产安全检查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行业领域特点编制生产安全检查表单,并按照表单内容进行对照检查。
(二)检查中,若发现有严重危及职工生命和集团公司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须立即责令停工,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若发现“三违”行为时,须当场予以纠正。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目和事故隐患等问题须逐项记录,并建立生产安全检查档案。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不符合项目和重大事故隐患,须发出相关书面通知,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并记录整改结果。
第五章 事故隐患整改
第十七条 事故隐患整改应坚持“三管三必须”的原则,由责任单位组织整改,整改工作由该单位第一责任人负责。
第十八条 对生产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能现场整改的应立即整改;现场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任单位应采取有效的临时防护措施,并定人、定措施、定时间,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对集团公司组织的生产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应在整改结束后,应及时上报《整改报告单》(见附件)。
第二十条 对由各全资(控股)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的生产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检查组或人员应如实记录。整改结束后,应记录整改结果。
第二十一条 对非本单位事故隐患,但可能导致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或对本单位造成事故影响的事故隐患,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相关单位协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和事故隐患等问题未消除的单位,集团公司安委办应责令其继续整改,并将整改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
第二十三条 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须上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并经集团公司安委会审批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级生产安全检查由集团公司安委办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各全资(控股)公司参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行业领域特点编制本单位适用的实施细则,并根据细则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检查工作进行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资本运作部、项目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整改通知书、整改报告单